日前,记者从南明区
医保中心获悉,根据《关于调整
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南明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领取生育
津贴,津贴数额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和产(休)假期天数进行计算。
据悉,该津贴将由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即日起,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期间,如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经办机构将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
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计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参保人员申请分娩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