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政府发布通知: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产假增至98天,晚育的再增加晚育假30天。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就市民关心的新规适用时间、晚育年龄、二胎是否享受晚育假等问题作了回答。
有网友提出,现在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还适用于新规?“上海12333”回复称,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规定执行,现在还在产假中的新妈妈也适用。对于晚育的年龄,“上海12333”表示,“晚育”是指女性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有网友还提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是否也能享受晚育假,“上海12333”回答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第二胎不能享受晚育假。“根据规定,能否享受晚育奖励,主要看夫妻中的女方是否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二是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四是生育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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