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称,2006年9月开始,她在番禺一家港资印刷公司当质检员,但工作了4年后,直到2010年12月,公司才开始帮她买社保。2011年2月,张女士生下儿子,却因为公司没有在她生育前缴够一年的社保,使她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
为此,张女士于2012年7月2日提起劳动仲裁,希望公司支付生育津贴7000元,一次性补贴300元,以及赔偿自缴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公司回应称,公司已经于2011年5月21日,张女士复工的第一天就支付了张女士产假期间每月1200元的工资。所以,虽然张女士没有取得生育保险理赔的生育津贴,但实际上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
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则认为,张女士在2011年2月就生育了,却在2012年7月才提起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因此裁决驳回张女士的所有请求。
2012年8月6日,不服仲裁结果的张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5月21日,用人单位向张女士支付了产假工资,并未支付其他生育待遇,张女士从当日起应明确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无论是张女士于2012年6月7日向劳动部门投诉,还是7月2日申请仲裁,均已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于是驳回请求。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广州市中院开庭,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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