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批准生育均享生育保险待遇
3月29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经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均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即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企业凭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不必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至此,我市结束了生育保险实际是独生子女生育保险的历史。
据介绍,以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办理生育险报销时,必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生一个孩方可报销,如是双胞胎、多胞胎以及夫妻带孩离婚再婚生孩的,均不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参保人员反映,一胎生一个孩还是生多个孩不是他们能决定的,生一个孩给报销,生多个孩就不给报,不是很合理。此次人社局出台新政策,只要参加生育保险,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经过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据介绍,生育保险参保不分男女,按照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0.8%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参保女职工生育后,到所在单位办理手续,然后由所在单位携带相关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女职工流产的,也是到所在单位办理。然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女职工可领取的费用包括产假工资;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合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报销部分。男方将领到护理假工资。生育保险参保费用完全由单位承担。
我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为顺产1500元,难产2300元,剖宫产3000元,妊娠合并症38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在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内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我市目前共有13家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分别为妇儿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三院、鞍钢总医院、双山医院、中国医大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长大医院,以及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德馨医院和金普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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