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为了扩大生育保险范围,提高生育津贴标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月数计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报销。
例如,一位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平均工资3000元,按照之前的政策,她正常生产可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共计可享受3000×3×80%=7200元(不算剖腹产、独生子女补贴等),但是这次调整后,按照包头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264元计算,她可以享受到4264×3×80%=10233元。
按照之前执行的《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只要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三个月以上者,参保职工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此次调整为所有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者,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也得到了调整,将生育医疗费用连同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引发的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已参保的男性城镇职工配偶无业且未参加生育保险,也可以享受报销其配偶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的待遇,但是不支付生育津贴。该政策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