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佛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计算系统将于4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该局将按照新办法发放生育津贴、过渡期以及追诉期的生育津贴。根据这一办法,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领取的生育津贴直接与职工本人的平均工资和休息天数挂钩。
新办法将在70多家定点医院施行
据了解,新办法施行以前,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发放,佛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直采用的是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包括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但该办法施行之后,该局将依据每个妊娠女职工的具体就诊情况来支付保险。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在“只在妊娠16周开始办理,未办理或者提前办理的也只能按照妊娠16周开始支付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孕前检查和分娩的费用将分开支付,“这样做就是为了更好利用基金”,佛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科科长龚永介绍。
但龚永还介绍,新办法要求孕妇在一家(最多两家医院)医保定点就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分娩除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中途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前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目前全市有70多家医院已经成为新办法的合作单位”。
生育津贴与工资、休假天数挂钩
新办法中规定,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以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工作日天数的计算办法: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
龚永介绍,这意味着生育津贴的计算更加有弹性了,与职工之前的工资挂钩。她还介绍,新规定中的追溯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这一时段分娩的参保职工,可以在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申请追溯发放生育津贴”。
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则为新办法的过渡期,从今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职工也可以开始申领过渡期生育津贴。“追溯期和过渡期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佛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区别在于,过渡期内,职工可以由个人来办理零星报销,而追溯期的由参保单位办理”。
新办法中另一个规定是,“生育津贴不包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内”。这意味着,如果职工有带薪休假,那么该段时间内的职工工资“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部分失业人员也适用于该规定
该局工作人员还强调,“新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龚永介绍,“因为该规定中各项费用的支付主体是企业,职工本人不需要出钱,所以只有在岗职工能够适用这一政策”。
但是,为了能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的人,龚永介绍,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但费用由佛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这些未就业的配偶仅限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和已办理失业登记或证明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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