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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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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专家论证,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19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4〕304号)基础上,适当调整《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部分项目的支付规定,调整后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规定,作为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有关规定,结合生育保险特点,经专家论证,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19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4〕304号)基础上,适当调整《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部分项目的支付规定,调整后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规定,作为本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一、参保职工住院床位费统一按不高于每日45元的标准纳入生育保险核报范围。

  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严格按照《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基础上,将其中围产保健访视等80个项目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详见附件1);其中131碘-甲亢治疗等361个项目的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详见附件2)。

  四、本办法与《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步实施,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80个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2、361个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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