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生育保险制度,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据了解,《实施办法》修改前共设九章五十五条,修改后为八章四十六条。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生育保险制度,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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