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20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012年11月21日,人社部发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在解释这样规定的原因时,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二是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规定一致,有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三是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增加还是减轻企业负担?
生育险强制征收的初衷本为“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但类似刘先生这样的质问却非常普遍。
刘先生也为非京籍人士,2010年在北京创业成立了自己的网络公司。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他感受到的最大压力不是开拓市场,而是各种各样的税费。
“比如生育险,我按照规定为所有员工均缴纳了费用,但因为员工流动性大,很多人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这一政策的益处。而对于企业来讲,这一块费用却增加了负担。”刘先生如此表示,“这样一来,给人的感觉就是,有关部门就是为增加保费收入而强制执行,至于多少人受益,似乎并没有多少人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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