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且结算时为在保;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目前,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结算,女职工检查或生育应选择当地正规医疗机构;宁波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女职工生育的,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定额的生育医疗费。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
3、生育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两份);
5、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
流程:收集四证(原件和复印件),3个月内报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填写《生表一》->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女方单位报社保申报->到帐后发还本人。
收集四证(原件和复印件),3个月内报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填写《生表一》->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女方单位报社保申报->到帐后发还本人。
注意:如果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险,则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贴。这时,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填写《宁波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同样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返还男方人力资源部,男方申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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