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孕期检查定点和产前筛查采血点为同一医疗机构的,每人按1000元的标准拨付给孕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孕期检查定点和产前筛查采血点不是同一医疗机构的,拨付给孕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850元,拨付给产前筛查采血医疗机构150元。孕期检查定点在以上两家医院的参保人员,每人按1000元标准全额拨付孕期检查费用。
据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孕期检查定点和产前筛查采血点不是同一医疗机构的,产前筛查费用由各筛查采血点与病人即时结算;暂不能联网即时结算的,产前筛查费用由筛查采血医疗机构先垫付。“参保职工到筛查采血定点医疗机构采血,应持《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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