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温州市召开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2013年温州市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草案》建议,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机关单位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其余险种缴费基数、费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0年1月起实施,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2011年4月调整为80元,2012年未作调整。《草案》建议对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适当调高。
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有望调整。据了解,目前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为1470元。为减轻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拟将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7元调整为每月1029元。
会议原则同意从今年4月1日开始,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具体拟调整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