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市民,今后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以及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可按照城乡居民医疗报销办法报销标准执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由个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居民异地生育的,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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