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女士致电本报热线85031110咨询:我以前所在的公司为我缴了8个月的生育保险,现在工作的这家公司试用期期间不缴生育保险。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生育保险要缴满一年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我可不可以自己补缴试用期的生育保险?现在市区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12333服务热线回复:该公司试用期期间不交生育保险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应当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包含了生育保险,因此,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应当为您参保。
如果该单位确实存在试用期不为职工参保情形的,建议刘女士先向单位提出正常参保的诉求,遭到拒绝可向单位所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无法参保缴纳。
关于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镇劳社发[2009]66号)第七条规定,职工生育或流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待缴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待遇。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在此,12333服务热线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国务院近期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文件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