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生育险纳入统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辽人社〔2009〕224号)精神,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补贴300元,剖宫产、难产补贴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补贴100元;行剖宫产术同时实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囊肿)等其他手术的,分别增加补贴100元。
三、参保人员在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定额补贴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异地)住院分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出院后凭相关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否则,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先行给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补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月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按补贴标准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五、参保人员因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住院标准并办理住院治疗的,参照《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因并发症、合并症治疗需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名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23号)有关规定,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分娩期间、新生儿因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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