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起,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3,481。17元。
根据哈市统计局公告,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774。00元,月平均额为3,481。17元。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2012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3〕133号)的精神,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和哈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自2013年4月起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统筹一次性缴费的单位或个人
在2013年4月1日至5月14日期间,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或以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一次性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需参照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差额。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在收缴6月份医保费时,补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4至5月的缴费差额;在收缴7月份医疗、工伤、生育三险费用时,补收参保单位4至6月份应缴费用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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