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人劳社保局获悉,我区11月起,在原公费医疗单位实施生育保险。参加保险的对象为原公费医疗单位的在编人员及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在编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据悉,凡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以下待遇: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期,按照月缴费基数的60%计算生育生活津贴补偿给用人单位;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分娩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进行补偿,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10%,其余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予以支付。
原公费医疗单位实施生育保险后,11月30日前的生育医疗费仍按公费医疗的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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