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职工生育险调整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其中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使得"一方参保,另一方受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只要丈夫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没工作的准妈妈也能享受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
"此次调整在与《社会保险法》实现无缝对接的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使个人从中获得了更多的实惠。"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尤其是社会普遍关心的未就业配偶问题,在此次调整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将获得一定的保障性待遇。按照规定,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则不在受惠之列。
同时,本次政策调整还扩大了参保范围对象,将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调整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将原先连续缴费义务满6个月延长为10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将从今年起执行;调整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各项待遇标准将分别提高200元-1200元不等;另外,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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