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会生育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社会生育保险从1998的3月1日起实施,在2000年4月作了补充规定。
二、哪些人员应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莞企业、机构及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二)镇区属集体企业、镇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以镇区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费缴交办法:
职工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上述第二条第(一)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逐月缴纳;第(二)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乘以在职职工人数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投保两个月后,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一次性享受定额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保产妇生育出院后,若在产褥期(产后六周内)患生育引起的疾病时,其住院基本医疗费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其他疾病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参保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在计划生育部门领取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后,可一次性享受280元假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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