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12333”:30天晚育假与98天产假不冲突。在去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晚育妇女,享受128天的产假,而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妇女享受143天产假。
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较此前增加了8天。
日前,上海市人保部门在通过官方微博“上海12333”就网友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问题答疑时透露了这一信息,并表示由于此次待遇调整所涉人数较多,因此预计社保经办机构在5月份将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在新政后生育可享补发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网友提到:“我符合休98天产假的规定,但之前领的是90天生育金,还有8天的生育金补发吗?”
人保部门在答疑中表示,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已按90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所需补发的生育生活津贴直接存入其申领时提供的实名制账户。补发未成功的,女职工可以前往当时申领待遇的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早在去年,“上海12333”就明确解释,30天晚育假与98天产假不冲突。因此,在4月28日以后生育的晚育妇女,可以享受到128天的产假,而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到143天的产假。
有网友注意到,社保局邮寄的生育津贴核定表的天数还是按老政策计算的。对此,人保部门表示,由于此次待遇调整所涉人数较多,同时考虑到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以及程序开发的影响因素,预计社保经办机构在5月份将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高薪者生育津贴单位补差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开始执行新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也就意味着,高薪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将低于产假前工资。
有网友提问:“我是2012年7月生产的,之后去领取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90元给我的,但是我产前工资为4500元,那这之间的差额是由单位补给我吗?”
人保部门明确回答,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而对于产假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人保部门表示,按照《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倍的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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