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5、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两年以内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科室情况,可奖励计生假7天;男职工的妻子生育第一胎,可享受15天陪产假。
五、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2年,生育妇女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到2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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