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市人社局就4月1日实施最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相关问题作了补充通知。其中,2012年4月28日之后分娩并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女职工才可享受98天的生育产假,如遇难产情况可增加15天产假。
该负责人介绍,生育医疗费用是参保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发生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分娩住院等费用。正常就医结算方式为即时结算或佛山市社保局集中支付。“此类医疗费用如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则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其中,住院床位的费用不能超过45元一天纳入。倘若出现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可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另据透露,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即时报销系统4月1日也会正式上线。
“生育津贴是发生在女职工产后开始休产假、哺育期间和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该负责人说,享受生育津贴有前提条件,首先必须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月,才可申领生育津贴。
另外,该负责人表示,女职工生育产假已由原来的90天调为98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津贴假期计算以2012年4月28日为分界线,分娩日期为该日期之前的,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30天;分娩日期为该日期之后(含)的,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其他产假不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