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待遇申报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表一,并持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科申报、备案。
2、经生育保险科审核后,给医院出具相关项目的申报通知单,同意其参保女职工到各定点医院诊治。
3、参保女职工带申报通知单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备案后,便可到门诊或住院部诊治。
4、申报时间:每月10日—20日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申报审批。
二、生育保险就医范围
1、计生项目: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输卵管吻合术;
2、产科项目:产前检查、正常产、剖宫产。
三、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女职工因计生及生育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病种进行结算;如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备案的,一概不予支付。
2、参保女职工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出医疗机构承担。
3、参保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和因故需在外地治疗或住院的,必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先到生育保险科申请备案,凭本人社保卡和住院病历、清单及发票到市医疗保险局生育保险科按《兰州市生育保险病种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给予。
四、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申报手续和发放
1、参保女职工发生流产、引产或生育等项目,医疗终结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表二,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①《生育保健服务证》;
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医疗单据等原件和复印件。
④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
2、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生育保险科审核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发放标准后,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女职工45天后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商业银行各网点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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