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2012年承德出台新政策对生育保险缴费率进行调整,财政拨款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由原来0。4%调整为0。3%,非财政拨款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由原来1%调整为0。7%。
2008年,我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给予报销,基本保障女职工在生产、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在保证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的基础上,从2012年1月开始,我市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2011年缴费基数测算,财政拨款单位和非财政拨款单位一年将少征收基金达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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