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产前筛查(血清学筛查)费用150元在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1000元内。孕期检查定点和产前筛查采血点为同一医疗机构的,每人按1000元的标准拨付给孕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孕期检查定点和产前筛查采血点不是同一医疗机构的,拨付给孕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850元,拨付给产前筛查采血医疗机构150元。孕期检查定点在以上两家医院的参保人员,每人按1000元标准全额拨付孕期检查费用。
对孕期检查定点和产前筛查采血点不是同一医疗机构的,产前筛查费用由各筛查采血点与病人即时结算;暂不能联网即时结算的,产前筛查费用由筛查采血医疗机构先垫付。参保职工到筛查采血定点医疗机构采血,应持《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
通知要求各筛查采血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做好费用结算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产前筛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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