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补充规范巴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通知》,对稳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1)将产前检查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女职工在合法生育期间正常生育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女职工合法生育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怀孕3个月以内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200元;3个月至7个月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300元;7个月以上的支付产前检查费400元。
(2)将异位妊娠和人工流产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女职工异位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人工流产或者由于妊娠引发的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标准给予支付。
(3)明确参保未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参保女职工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前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该《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一规范了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支付渠道和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切实减轻生育职工个人经济负担,最大限度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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