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福州生育保险待遇相关问题解答。
1、男职工为女方办理生育保险的,享受福州生育保险哪些待遇?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男职工配偶,在2011年6月30日以前生育的,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男职工所在单位生育津贴的50%,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可享受支付生育医疗费待遇。
2、福州生育保险报销的是哪些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是指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目录》的女职工生育入院分娩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生育津贴。对于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目录》的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以及婴儿的费用、围产检查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职工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福州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分娩后三个月至两年内(流产的半年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至社保机构办理支付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福州生育保险需要缴纳多久才可以享受,没缴纳够该找谁报销费用?
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五条:“2011年1月1日以后建立生育保险关系的职工(含中断后重新建立的),须分娩前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未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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