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延边州从6月起上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明确城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即城镇职工在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纳12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内容包括:提高女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其中,产前检查医疗项目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0至300元,分娩医疗项目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增加300至600元,新增自然分娩(无痛分娩)最高支付限额2800元和产后伴有大出血时分娩医疗项目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500元;提高异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异位妊娠手术治疗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葡萄胎及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医疗项目增加100至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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