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工作的你是否知道你做购买的生育保险有什么用?到底是怎么要规定的?对于女性有什么福利和保障?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管理区)和海曙、江北、江东、镇海、北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和鄞州区各自实行统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各县(市)及鄞州区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缴费比例可由政府适时予以调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②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可享受生育津贴的对象
①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并经计生部门批准的;
③符合前两项条件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全额计发。具体标准为:
①7个月以上早产和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发生难产的增发0.5个月;如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②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