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每年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都将随着我市职工工资的增长和全国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提高。在今年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清远市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里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工伤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2012年清远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20.9%计算增加待遇,即增加调整前待遇的20.9%;生育保险津贴(以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和工伤死亡丧葬费(以职工工亡时间为准)计发基数均按2012年度清远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11元计发;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按2012年全国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倍计算,即可得一次性补助491300元。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介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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