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药量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生育或流产职工开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注明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
十五、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十六、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十七、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的,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
十八、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结算;没有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导读]: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包括:女职工怀孕及住院期间所有检查及收费单据,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审批表"只需要一份。注意事项手册编号就是填医保蓝本上的编号;社保登记证号是社保登记证上的号,以110开头;总金额要合计事先所有单子的金额。
十九、医疗机构对定额付费项目,除婴儿费、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外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参保职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时,医疗机构要与职工签定自费协议。
二十、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一、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职工要求享受晚育奖励假津贴的,需按规定提交该职工第一个子女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色证)等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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