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的丈夫是长春一家私营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她本人没有工作,是一名全职太太。一个月前,邱女士生下了一名男婴。前不久,当她前往
社保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却被告知因其丈夫所在的公司未办理
生育保险,她不能从该机构享受相关待遇。她去找丈夫的公司理论,但公司的领导却表示,她的丈夫作为男职工,自身根本不存在生孩子问题,公司自然不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还说邱女士不是他公司的职工,没有权力向公司索要赔偿。邱女士想知道丈夫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
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处指派律师给她做了解答: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必须为邱女士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所指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故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邱根连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鉴于邱女士的丈夫系公司员工,邱女士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同样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给邱女士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仍未办理,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