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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佛山职工生育津贴不会低于2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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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育保险待遇的计发有了更明晰的规定。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育保险待遇的计发有了更明晰的规定。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则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符合国家计生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节育、引产等一些计生医疗费用。这些费用符合本市生育医疗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的,就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在生育津贴方面,只要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符合国家计生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休产假、或国家和省规定的计生手术休假等都可享受。

  《办法》明确了生育津贴的计算办法,具体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按照这个计算办法,今后佛山市职工的生育津贴额度应不会低于2400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和办理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对象。但这类人员如果参加了我市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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