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6月1日起,我市整合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二、请于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参保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由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需要提醒一点,要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是需要你在怀孕期间携带相关的生育证明材料到你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的登记手续的。否则,我社保则没有你的相关资料,不能为你办理该待遇的申请。
要是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信或咨询当地社保分局或致电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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