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的庭审中,平谷区
社保中心称,因杨光的非京籍配偶未参加生育及其他保险,故杨光不能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杨光是北京的一名律师,2011年2月,他在工作的律所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9个月后,他与妻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7月4日生育一女。
今年4月,他通过单位向他所居住的平谷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之后平谷区社保中心通过其单位仅支付了晚育津贴2803元,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妻子是全职太太,还是外地户籍,因为没工作,就一直未参加社会保险。”杨光说,所以妻子未能获得生育保险待遇,但“我是北京户口,并参加了生育保险,而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并没有限制男职工取得生育津贴,所以社保中心应该给我发放生育津贴”。
为此,杨光将平谷区社保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其生育保险待遇12599元。
庭审中,平谷区社保中心称,目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制定出《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适用的主要文件是《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分别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础,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照男(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平谷区社保中心表示,就算是全职太太,按照规定,京籍的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支付。但杨光的配偶既未在北京参加生育保险,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以杨光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案当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