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咨询生育医疗费用的有关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上述三项费用均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有何特点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生育的医疗费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之前的孕期就开始给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而医疗保险待遇是在疾病发生之后给付,属于事后救济、补偿保障;二是医疗服务的确定性,生育行为本身是人类自然的生理现象,正常生产的产妇不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和服务,如遇到难产可借助手术助产或进行剖宫产术,医疗服务均属于传统辅助治疗手段。因此,生育保险的检查项目、治疗手段大都是基础性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相对比较固定,费用也比较低廉;三是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保障水平高于医疗保险,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规定的范围内,基本可以报销。没有规定起付线和封顶线,在门诊进行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出现高危情况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有何内容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女职工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即怀孕28周到产后一周这一分娩前后的重要时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大致可分为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化验检查以及特殊检查四部分。全身检查主要有发育和营养状况、身高、体重、血压检查,心、肺、肝、脾、脊柱和乳房检查。产科检查主要包括腹部检查、骨盆测量、阴道检查。化验检查主要有血常规、血型、尿常规、尿糖检查,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特殊检查主要是根据情况做超声波检查、羊水检查、胎盘功能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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