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
(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号)
(三)、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号)
(四)、关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合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46号)
关于增补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通知(何劳社秘[2009]106号)
(五)、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号)
(六)、关于实施《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号)
二、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所需材料及办事程序
(一)、本地生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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