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前施行的《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新办法出台后,在生育保险费率0.7%不变的前提下,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出将增加1.5亿元,可大大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与此前的无差别定额结算相比,新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不自付;在珠海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参保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医疗机构就医。
据介绍,2013年1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按原办法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则按新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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