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温州市人力和
社保局获悉,我市女职工享受产假
津贴天数正式调整为98天。新标准从4月1日起实施。
具体调整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在此基础上,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则额外增加生育津贴:分娩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国务院去年已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