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对此,省人口计生委出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试行)》(此前规定和执行标准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近日,省政府网站推出省人口计生委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解释内容。
啥情况不算“不能生育”?
第三十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上述第四项“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是为解决部分不能生育的公民年老赡养及生活照料问题,审核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无子女且不能生育”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生育或未收养过子女;因患某种疾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或不能生育;与申请生育者为同父同母兄弟姐妹;本人及配偶户籍在本省;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不能生育”:自愿放弃生育的;患某种疾病不能生育,但医学上认为可以治愈的;虽不能生育,但同胞兄弟姐妹均已亡故的。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人口,同时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不能生育者同意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再生育的声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再生育者之外的法定监护人签属同意;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签属意见;
由市、州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生育”的鉴定证明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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