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6月1日实施以来,海南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到了93万人。在全省城乡妇女生育实现生育医疗待遇全覆盖基础上,各统筹区已开始男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支付,成为海南生育保险中一大亮点。
《条例》的实施,扩大了海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的覆盖面(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提高了生育保险医疗费的支付比例,即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在政策范围内100%报销。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要求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
农村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方面。2009年,卫生部、财务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农村住院分娩的产妇给予财政补助。从业妇女按《条例》执行,但只要享受了上述三项中其中一项,就不能享受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因此,海南城乡妇女生育实现了生育医疗待遇全覆盖。
值得关注的是,海南把男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待遇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即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与产假期限一致,一般不少于90天。
省社保局提醒,在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注意以下几条:1、在原有的资料上增加结婚证。2、在居保、农保和职工生育保险重复的只享受一种保险。3、外地的户口或生育服务证,要求提供流动人口婚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