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某参保企业的生育女职工咨询生育医疗费用的补贴标准,为此,记者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不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是按照相应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正常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根据《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一是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以其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1个月的按日历天数计发。
二是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三是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特殊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根据《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
一是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正常情况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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