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确需增加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本人要求施行剖腹产手术等)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如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除参保人员及其家属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人员另行收取费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泰安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确定的内容为参保人员提供怀孕检查服务,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项目,但不得随意减免检查项目。
■回原籍生产也能报销
参保人员回原籍分娩等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未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定额标准的70%支付。
泰安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
检查项目次数检查项目次数
血常规3艾滋病检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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