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行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
截至9月底,天津市生育保险支付报销10.6万人次,新政策出台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9万人次,受益人群陡增。
据介绍,新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与过去生育补助办法相比,待遇标准显著提高。由过去生育补助平均每人800元提高到2500元;结算方式实现了联网结算。由过去先垫付后报销的报销方式,变为联网结算,方便快捷,缩短了办理周期,减轻群众垫付负担。
此外,由单一的生育补贴扩大到多项生育待遇的联享。参保人员在享受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的同时,对生育合并症和计划生育并发症还可按照50%的比例报销;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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