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须在生育前连续足额缴纳一年的社保费用。昨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待遇处乔善骏处长参与在线问政,与网友交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据了解,青岛市已调整了生育津贴政策,个人津贴不再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也不是社平工资,而是改成“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在网谈中还有不少网友咨询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说要连续交满十二个月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应该是截止到怀孕还是生孩子的累计时间?”一名网友咨询说,如果连续缴费1年后又不缴费了,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吗?对此乔善骏回答说,根据青岛市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上述“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的一年,如2012年9月份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2013年9月1日以后生育即可享受生育待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生育津贴暂停拨付。
30岁以后生育第一胎,顺产产假158天,难产剖宫产产假173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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