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正常产90天(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增加15天(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400元,助产(难产)5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700元。
2、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为同期最低缴费工资即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满24周岁)生育一个孩子的4个月。不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或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以及计划内生育死胎者,正常产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700元,助产(难产)9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15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1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生育者享受)。
3、1998年7月1日后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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