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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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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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