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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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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一)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
 
  6.剖宫产4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放置节育环70元;
 
  2.取出节育环7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元;
 
  4.皮下埋植术130元;
 
  5.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
 
  6.输卵管结扎术260元;
 
  7.输精管结扎术170元;
 
  8.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
 
  9.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女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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