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由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一)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
6.剖宫产4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放置节育环70元;
2.取出节育环7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元;
4.皮下埋植术130元;
5.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
6.输卵管结扎术260元;
7.输精管结扎术170元;
8.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
9.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女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