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曲某在某服装厂工作,单位只为其缴纳了“四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2010年7月8日,她生育一女,因其未参加生育保险,所以社保机构不给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
无奈,曲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报销其生育费用,并支付其5个月工资的生育津贴。
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要求,裁决单位报销其生育费用,并支付其5个月工资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