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2、分娩医疗费用;3、生育并发症;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5、一次性营养补助费;6、生育
津贴;7、妇科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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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如何进行费用结算?
1、门诊产前检查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是指从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住院分娩前所需相关检查费、化验费。
2、分娩医疗费用
分娩医疗费用指因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0%。
3、生育并发症
参保职工自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4、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的范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享受待遇。
属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中心
医保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